| 章程第 三十四條 |
根據行政院衛生屬來函,本會辦理考試及核發證書,屬於內部自治事項。 |
| 章程第 三十五條 |
本會所核發之證書不應與衛生屬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混淆。 |
| 章程第 三十六條 |
微整形美塑專科醫師認證辦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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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專科醫師審查: |
| 1. |
需連續維持會員資格兩年,若中途喪失資格,則須另計連續兩年。 |
| 2. |
期滿必須修滿 80 學分,學分可以累計,具會員資格期間之學分方為有效學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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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專科醫師之審查: |
| 當具備專科醫師前述兩條件之受審資格後,得申請報考微整形專科醫師。 |
| 1. |
整形專科醫師考試必須於試前三個月收到報考資料。 |
| 2. |
考微整形專科醫師考試每年舉辦2次,報考人數必須滿十人方得舉辦,分為口試、筆試;筆試必須通過75分(75%的正確率);口試則必須過半之審查委員審核通過。 |
| 3. |
微整形專科醫師報考費用另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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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微整形專科醫師之維持: |
| 1. |
微整形專科醫師必須維持會員資格,若喪失會員資格,則同時撤消專科醫師資格。專科醫師資格經撤消後,必須恢復會員及專科醫師資格審查後方可重新申請專科醫師考試。 |
| 2. |
微整形專科醫師每 5 年換照一次;惟必須在五年內修滿 120 學分,則可繼續專科醫師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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